对网络域名的法律考虑

点击数:303 | 发布时间:2025-06-03 | 来源:www.cqkxpx.com

    [内容提要]:具备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的网络域名是常识产权的新兴部分。因为它特有些全球唯一性的特点和注册时实行的不审察规范,使域名的管理和保护与商标、企业名字等其他常识产权的保护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渠道是域名注册的预先审察和事后个案处置,解决冲突的原则应是“商标特殊保护和申请在先”的原则。

    自从域名在网上火起来将来,因域名注册引起的各类纠纷日趋渐多,概括起来,就是注册的域名与别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导致拥有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权利人想借助WWW宣传自己或传播信息的行为受阻,因而引起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权利人与域名持有人的纠纷。而要防止和解决这类纠纷就不可以不涉及到域名具备什么法律性质,它本身是不是是常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它与商标、商号等常识产权的保护具备哪种关系等问题,本文拟就这类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1、域名的法律性质

    所谓域名,即是连接到国际网络上的计算机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大家发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为了便于记忆,目前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符号了,在网上它有确认和不同其他网址的双重用途。域名作为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一种智商成就,不是常识的简单重复,而是通过新颖独特的构思,并将构思具体通过肯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获得的新的成就,它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同时它是进步电商的基本渠道,因而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域名拥有常识产权的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等特征,应当把域名作为常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域名作为一种新的常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的常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厂家名字权等客体有着明显有什么区别。域名与商标有什么区别在于:(1)商标需要显著性,而域名则不需要显著性。(2)商标具备地域性,即除去驰名商标以外,不一样的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不一样的产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不一样的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甚至可以在同一产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但域名则需要具备严格的唯一性,由于Internet是一个全球性的计算机互联网,所以作为区别互联网用户的域名应当具备全球性,即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应当是唯一的。(3)通常来讲,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用。而域名则不同,一个域名未经注册则不能在Internet上用,即注册是用的首要条件条件。(4)商标在注册上是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注册时,不只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而且不可以违反商标法禁用的规定,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可以在相同产品(服务)或类似产品(服务)上,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在域名注册上,国际域名注册没条件限制,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海外注册公司(诸如NSI-美国互联网解决方法公司、I-DNS国际化域名系统公司)所使用的是“先注先得”的原则,并无国界和行业的限制。国内域名注册除需要注册申请人需要是依法登记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外,CNNIC(中国网络信息中心)也只不过需要企业申请域名时,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域名注册的申请书,就会得到批准。如在国内注册中文域名时,所申请的域名只须不与别人已经注册的中文域名一模一样,则可注册成功,而不必考虑这一中文域名是不是侵害了有形市场中已经确认下来的常识产权(如企业名字、字号、商标等)和无形市场中已经相对明确的常识产权(如网站名字),即在注册过程中可以不受任何约束。(5)因商标引起的争议,可由商标管理机关―――国家工商局处置,而因为域名侵害了别人的利益,发生纠纷,域名管理机构则不负责裁决,而是由法院处置。

    域名与厂家名字(商号)的主要不同在于:(1)域名具备绝对的唯一性,而厂家名字则不具备全球唯一性。根据《企业名字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厂家名字只不过在登记机构管辖的范围内才具备唯一性,而且,在同一机构管辖范围内不同行业也可以登记相同的厂家名字。(2)域名的注册和用是收费的,域名管理机构向域名的用法者每年收取肯定的年费,假如用户拒绝缴纳,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域名,域名用单位交纳年费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对注册的续展,即域名是有用期限的。但厂家名字则不同,企业一旦获得了某厂家名字将来,不需要按期向登记机构交纳用费,不需要续展,即厂家名字的用法没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上看,域名与商标、厂家名字都有很大的差别,所以笔者觉得,不可以简单的将域名视为既有常识产权在网络上的延伸,而应认定域名是常识产权的新兴部分。

    2、域名的管理与其他常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及其解决

    域名注册的不审察规范使域名注册方便、快捷,促进了互联网的飞速进步,但也使域名的管理和维护与其他的常识产权(商标、字号等商业标志)的保护发生冲突。因为域名注册无地域和行业的限制,与其严格的唯一性的特征,使域名一经注册,不只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相同行业的具备相同名字(或商标、字号)的企业不可以以此注册域名,而且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不同行业的具备相同名字(或商标、字号)的企业也不可以以此注册域名,这不只使不相同种类别或地域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字在域名注册、用与保护方面发生冲突,使一些持有商标权的企业没办法正常借助我们的商标(字号)宣传我们的企业和商品,也容易引起买家的误解。笔者觉得,要解决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其他常识产权的保护的冲突,应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解决冲突的基本渠道

    解决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其他常识产权冲突的渠道,现在实质中主要有两条,一是域名注册的预先审察(这主如果对CNNIC―――中国网络信息中心所管辖的中文域名注册而言);二是事后(由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个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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